附注:针对女性高潮
现做如下安排: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2013级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
◆各班级需上交的内容:
1.回执单(参保与不参保分开放)
2.《2013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统计表》
3.《2013年不参保学生名单统计表》
4.《2013年学生新增导入模板》 (切记不能改变格式)
5.《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没有可不交)
◆缴费办法:各班参保人员将需缴纳费用充到本人学费卡(建行卡),本科生400元,专科生200元,申报后系统会自动扣除。
◆为方便同学,本次上交的表格(除回执)均为电子版
◆各班级将所有表格于9月29日前填写完整,以班级名称命名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吉星(651373)、李富刚(656941)
办公地点:博观楼203-2
办公室电话:87600058
Email:[email protected]
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193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13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2013级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除已参加同类医疗保险的学生外)。
二、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财政补助150元)。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范围为: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三)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四)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自9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一)门诊医疗待遇
1、2003年9月1日起,门诊就医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
待遇 |
宁大校医院和社区医院 |
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
三级医疗机构 |
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
其他医院 |
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
(二)住院医疗待遇
9月1日起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5万元,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其中首次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低于2000元的,该次起付线减半计算。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
就医医院 |
医保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起付线至2万元(含) |
社区医院 |
85% |
15% |
三级及其他医院 |
80% |
20% |
2万元至4万元(含) |
社区医院 |
90% |
10% |
三级及其他医院 |
85% |
15% |
4万元至25万元(含) |
社区医院 |
95% |
5% |
三级及其他医院 |
9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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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9月1日起,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特殊病种治疗不分门诊和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25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以及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缴费办法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2013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含成教学院自考生),研究生保险费统一从研究生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不包括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其中本、专科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研究生仍按每学年度进行缴费。
(二)参保办理程序
1、首次参保学生办理程序:2013级学生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将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
学院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在定义班级信息后可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输入基本信息,或采用新增批量导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打印照片粘贴单。
各学院将扣款名单(用EXCEL表按学院、学号、姓名、金额、学制的格式汇总)于9月22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2、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学生原医保号,按零星申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照片粘贴卡》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于9月27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校随带填报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情况汇总表》和全体参保学生照片粘贴卡,其中享受全额财政补贴的学生,须另带《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一般于10月15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医保系统班级新增、调整,花名册下发、续保,零星申报,照片粘贴单打印,申报查询与维护等操作,详见《居民医保学生参保缴费操作指南》。
五、就医管理
1、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宁大校医院选择就医,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2、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个人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5、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六、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具体管理工作。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 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
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联系地址:黄庆苗楼211室,咨询电话:87600105。
七、关于学生平安保险的说明
根据省保监局、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浙保监发[2008]66号),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平安保险。但学平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也为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学校鼓励学生及家长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柜台购买或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或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女性高潮
学工办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