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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阅览数: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13:49 | 发布部门:国际合作处、侨务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 | 阅读人数:257字号:T|T
各学院、单位:
我校作为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被浙江省外侨办列为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学术出访管理的试点单位。作为试点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学术出访手续得到简化,审批效率得到提高。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1、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研究院所中以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2、学术交流合作主要是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3、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活动,应有出访计划和预算。确需临时安排学术出访任务,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包括出访人员、任务、时间、目的地、经费来源等)。出访任务严格按批件执行。
4、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在事前填写《宁波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示表》,按规定在各学院和单位的网站上公示,接受内部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5、教学科研人员学术出访前,须开展行前教育,并在《宁波大学因公出国行前教育表》上签字;回国后,应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电子版),加强绩效评估。
6、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出访活动,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批准。
7、严格经费管理,对于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和综合服务费用等,学校将不予核销。
8、《宁波大学因公出国团组信息公示表》和《宁波大学因公出国行前教育表》等请在国际处网站教师出国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董新电话:888294短号:570236
 
国际合作处
2017年3月20日